关于完善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提案
随着联合惩戒措施的不断推进,民营企业家普遍认为黑名单制度是惩戒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的有效措施,支持对失信者进行有力惩戒,也越来越重视企业诚信。但同时,也反映目前联合惩戒“黑名单”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和着力解决。
一是黑名单多、红名单少。截至2019年5月,各部门共签署51个合作备忘录,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43个,惩戒范围包括工商、税收、证监、安全生产、统计、科研、超限超载、金融、电力、海关等,但联合激励凤毛麟角,目前仅有备忘录5个。
二是黑名单制度实施不规范。当前国家层面尚无专门针对黑名单制度的法律法规,有关社会组织黑名单制度大多出现在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之中,容易出现下位法优于上位法的情况,导致黑名单制度实施不规范性。
三是“入黑”容易、“退黑”难。目前企业反映集中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失信惩戒告知不充分。一些信用管理部门缺乏充分的事前告知程序,信用情况已经上网了企业却不知情。二是信用修复的指导不明确。信用修复缺乏统一标准,何种失信行为可以修复、以及可修复到何种程度、如何进行修复都没有具体规定,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三是对“及时改正”的激励不够。发现失信后,很多企业选择第一时间履行义务,但目前一些黑名单,无论失信行为纠正的早晚,必须届满较长时间才能自动撤销。
四是“红名单”称号好、但享受实惠难。激励文件出台较少,已出台文件激励内容大多停留在荣誉层面,审批红利、监管红利以及交易红利较少。判定守信者的标准、程序、依据不统一,守信者获得奖励方式不明确,守信者如何享受都只是原则规定,缺乏操作细则。
五是因资金互保引起的“黑名单”影响面扩大。前几年信贷过度扩张背景下,互联互保曾作为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金融创新”为政府支持,为各大银行所推广;部分民营企业盲目扩张,对担保风险缺乏充分估计。随着国家去杠杆政策逐步实施,加上“两链”风险持续发酵,部分民营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困难造成贷款逾期,连带作为担保人的其他优质企业甚至是龙头企业进入黑名单,牵连面不断扩大,给一些信用较好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困扰。
为进一步在民营经济领域倡导守法诚信精神,建议:
一是加快社会信用立法。科学界定社会信用的概念,进一步完善守信联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明确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及信息遗忘权,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活动。
二是黑名单实施主体及惩戒方式法定。在将相关违法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时,实施主体应当具有法定职权,并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法定方式实施惩戒,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对于拟列入黑名单的违法失信主体,要求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评价和监督。
三是进一步完善黑名单修复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入黑”前的告知、公示程序,充分满足相关企业的知情权和异议申诉权。合理划分失信金额、失信程度,实行失信行为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与拖延甚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一些及时纠正、影响有限的失信行为,适当缩短失信记录期限。明确“退黑”及信用修复责任主体。对企业投资担保造成的“黑名单”,在尊重《担保法》的前提下,在法院判决执行、债务偿还中综合考虑债务主借人、担保人的信用和企业经营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处理,确保有信用和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能渡过难关、继续生存发展。
四是进一步完善激励措施。加大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签署的力度,尤其是与企业运营密切相关的融资、审批领域,出台一些切实的激励措施,让守信者得到更大实惠,引导广大企业家崇信守信。